文/邱儷萍
某某報又出現了教師站導護時,不吹哨不舉旗不擋車淪為人形立牌,引發家長抗議的新聞。
導護工作一直就是爭論不休的議題,為何會爭論不休?其實背後有著長久以來還没解決的老問題。現就擔任導護工作的多方面向說分明,讓大家對於導護工作及其爭議點有更深入的了解。
導護工作是教師的義務嗎?
社會大眾、包括老師自己,都搞不清楚到底導護工作是不是老師的義務?早在民國92年,教育部就發了新聞稿,說明法律上並無明訂老師擔任導護的義務,並且教育部也感謝老師的愛心付出。全文如下:
【教育部新聞稿】
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聯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電話:23976804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所以不管是志工還是學校教師,長久以來為了孩童安全,大家都願意擔任導護發揮愛心,我們除了感謝之外,切忌不要把這些人的愛心,因為付出久了而視為理所當然。
法院判罰案例,導護老師及志工心驚
導護工作之所以會有爭議,除了自己班上學生及導護工作難於兼顧、危險工作是否加保保險外,根本原因是因為老師及志工没有交通指揮權,而且還因執勤不當被判罰,以下是判罰案例(引自93年11月【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公聽會)
一、個案簡述:某導護老師甲值勤時發生車輛撞傷人事故,當事人對車輛駕駛提起民事訴訟,而該駕駛認為是導護老師吹哨不當造成,也告甲。
二、法院判決:甲需負民事賠償四十萬元,並以刑法的「業務過失傷害罪」定罪。
法院裁定:老師不是專業的交管人員,老師也没有交通管制權,更没有受過交通管制訓練,因而被判罰。此判例一出,老師及志工都倍感壓力─我們來發揮愛心,若發生交通事故,還要背負違法責任!所以前一陣子會有不吹哨不舉牌不擋車的新聞,原因就是教師及志工没有交通指揮權,這是長久以來一直存在而且還没解決的老問題。
執週導護的心裡負擔及身體疲累
另一個情感上的因素,教師或志工擔任導護的那一週,原本家庭的作息,都因此要提早半小時,本來6:30起牀,執勤導護的那一週就要6:00起牀,連帶早餐、小孩的接送、下午小孩的安置...都會受影響,寒流來站於冷冽的風中、大雨來站於滂沱的雨中,其實是很勞心又很勞力的,而規模較小的學校人力不足,一學期可能要值週導護2~3次,更是辛苦。所以只要執週的最後一天平安渡過,老師真的是如釋重負,終於卸下了心裡的負擔及身體的疲累。
綜合以上的面向,社會大眾真的要給執勤導護工作者更多的支持及理解,老師及志工犠牲自己時間來擔任導護的工作,為的就是孩子上下學安全,而有權力的政府,是否也能替老師及志工想想,多關照並解決上述多年來的老問題。當導護的指揮桿放下時,請給予付出愛心的老師及志工掌聲,也請政府解決當指揮桿放下時的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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