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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8

140613議會總質詢觀察報告

文/巫秀淇

【完全莫須有卻硬是要有的臨時會】

6月13日的臨時會,是縣議會臨時會的最終日,從上午11時40分左右開始,到接近12點左右結束,歷時不到20分鐘,此短短不到20分鐘的會議時間內,總計進行了三項議程,包括第一項,完成八個自治法規修正案的二讀及三讀;第二項,完成211個經分組審查的一般議案的議決,以及第三項,通過由5位議員提出的臨時動議30項。議程進行完畢之後,主席隨即宣佈閉會。

※完全莫須有卻硬是要有的臨時會
嚴格說來,此次縣議會所召開的臨時會根本是莫須有的產物。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4條的規定: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召集臨時會:
一、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請求。
二、議長、主席請求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三、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

依前揭條文所示,第一項及第二項係屬於召開臨時會的法定要件,也就是說縣議會要開臨時會須有縣長或議長請求,或是議員三分之一以上的請求方得召開。但是真正的重點應在於召開臨時會的目的為何?依前揭條文第三項規定,「有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之情事時」為召開臨時會的法定理由。我們再翻開第39條來看:

縣(市)政府對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八款至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就上述第39條第四項的內容來看,臨時會只應在一種情形之下方得召開,就是縣政府覺得你議會送給我的議案,根本就做不到,所以我縣府只好具明理由向縣議會提出覆議,為了審議縣府所提出的覆議案,縣議會須召開臨時會審議之。

我們細看縣議會自開議至今,整個議會過程,包含閉會後,可曾發生縣府因議會所提出之議案窒礙難行,而向議會提出過覆議案呢?事實上並沒有!如果並非針對覆議案,那麼召開臨時會之舉是顯然有違《地方制度法》的。

或許議員諸公會提出一種說法,依《地方制度法》的規定,縣議會的定期會僅僅短短40天,焉足以討論整個桃園大縣的複雜議案?所以臨時會的召開有其應然的正當理由。如果是這個理由,我們又不得不說,40天的定期會,每天只開會半天,然後便即匆匆散會,理由何在呢?翻遍《地制法》,我們也找不到定期會會議時間不得超過中午、或定期會每日僅能進行半天的規定啊?以今年臨時會的所有議程為例,就算全部塞到定期會內來做審議,仍是從從容容、遊刃有餘,議會為什麼不這麼做呢?

我們因此認為,桃園縣議會所召開的臨時會根本就是一個完全莫須有卻硬是要有的臨時會。莫須有卻硬是要有,其所呈現的並非議員多麼勤於問政,而是議會的議事效率低落,甚至不免令人有議員溢領出席費之疑,這也形成民眾對於議會的高度不信任。此誠然是桃園縣議會當今運作的重大瑕疵。

※委員會不見了?
隨著社會高度發展,行政機關所管理的事務日趨龐雜,議會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自也日益艱難,為此,議會得設置委員會,議員依據其熟悉或專業領域進入各該委員會,針對該委員會所對應之行政部門,包括各項法規、行政措施等,期能做更深入更有力的監督,以有效遏止行政權的無止境擴大或貪贓枉法。然而,細查桃園縣議會議事運作,委員會哪裡有在進行任何運作呢?原應屬各該委員會審議、討論的議案或事項,莫非都早已在「協商」過程中,一一祕密處理完畢了?

或許縣議會又會發出不平之鳴,表示其在臨時會期間,確實有進行分組,審查多位議員所提出之「一般議案」,從民政、財政、建設、教育、警政及衛生、工務等,針對二百多項議案進行審議。但是坦白說,這正是縣議會霸凌不諳議事運作的一般民眾的最有力證明。其所謂一般議案,洋洋灑灑二百多個,徒然只是形式上成案,若要論其實質內容,議會哪裡曾針對各個議案內容做過深入的討論與研議呢?其最常見的結果即是,議案丟給縣府機關之後,機關再做個書面答覆,公文書一個往返便即宣告結案,從此束之高閣。而議員取得行政機關的回覆後,便得以據此回覆民眾,告訴民眾「這個案子我確實有在跑喔!」、「這件事我都確實有在關心到喔!」,之後,繼續以認真問政的美名,爭取選民的認同與支持。簡言之,這哪裡算是議案呢?與其用議案呼之,我們倒認為這頂多就是行政機關對議會所做的「功課」,以及議員對於選民所做的「功課」罷了!大家一起做「功課」,民主政治中,立法權監督行政權的精神與意旨,在大家一起做功課、上下交相欺的過程中,不斷的流失再流失,莫怪乎即便層級已牽連至副縣長的貪污弊案不斷發生,卻仍無損於縣府與議會的水乳交融,此能不令人深嘆乎?

※桃園縣升格的省思與對議會的殷切期待
面對即將升格為直轄市的桃園大縣,一般民眾最直接的想法就是桃園縣升格之後,來自中央的統籌分配款可以分更多,也就是說,會更有錢了。果真如此嗎?早先只有北高二個直轄市的時代,直轄市所獲得的分配款確實遠較縣市來得多,而且是多很多,然而隨著新北、台中、台南相繼升格,如今桃園緊接著又要成為第六都,在僧多粥卻沒有增加的情況之下,我們還傻呼呼的相信錢可以分得更多嗎?這只怕是未必啊!

其次,升格的外帶心理效應,就是民眾會自覺不再是被中央漠視的「地方」,而是直接隸屬中央,可以和天龍國的台北市平起平坐,然而這種心理效應也只是心理層次的滿足罷了!現況恐怕不會有太大的改變,有變化的大概就是二個。第一,民眾再也沒有權力投票給所支持的鄉鎮市長,因為所有的鄉鎮市長均將改為官派的區長,而區長完全聽命於直轄市長,毫無決策權與預算權。第二是以往各鄉鎮市依據其人口數與發展規模而有鄉、鎮、市的分別,如今,再怎麼人口眾多、熱鬧繁華也是區,再怎麼人煙稀少、窮困偏僻也還是區,城鄉的實際差異將活活被「區」給遮掩了。

我們深切期待,面對即將走入歷史的桃園縣議會,面對即將誕生的「桃園市議會」,撇開資源的爭奪與心理效應不論,無論是縣議會或市議會,你們的初衷都不應有任何改變,那就是扮演最忠實的代議士角色,為人民緊緊看住荷包,嚴厲監督行政機關的施政,為了讓這樣的目標能夠達成,即使議會追加預算進行若干變革,例如擴編與強化法制室的功能,例如增設預算及議案研究中心,例如廣開公聽會以汲取真正民意等,民眾站在與議會同為伙伴關係的立場上,將是樂意支持的。反之,議會的預算若只是花在支付完全莫須有卻硬是要有的臨時會支出,相信桃園民眾最終都會唾棄,桃園即使升格,卻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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